8.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


8.3.1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枢纽运行管理信息的汇聚、交互、处理、存储。
    2 发布管理枢纽运行的服务信息。
    3 提供各类交通方式协调管理的策略和方法。
    4 向枢纽内外有关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互和共享。
    5 正常模式下负责枢纽内运行协同调度等日常管理,监测枢纽内及相关运营方运行状态。
8.3.2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网络架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客流量20万人次(含)以上的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信息化系统宜采用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方式的三层网络结构;其他枢纽的信息化系统宜采用核心层、接入层方式。
    2 枢纽范围内建设的数字化视频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专用网络系统。
    3 枢纽建筑物内的信息化系统应按子系统的要求组网。
8.3.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宜与进驻枢纽的各类交通方式的运营管理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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